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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老师的“扒门事件”会激起全社会的唾骂?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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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6 04: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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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老师的“扒门事件”会激起全社会的唾骂?原因何在?

这个老师当然错了,罚款2000元,也算是一个比较轻的处罚。

但是,她激起全社会的唾骂,根本的原因还不是她犯下的错误。

在中国,有时候飞机会因为等特殊身份的人而推迟起飞,据说,90年代一些中央媒体的记者都可以让飞机晚飞一小会儿。现在情况当然是好多了,但是这种现象也没有完全消失。动车也一样。除了可以让列车晚开一会儿,重要的人物有专门的通道,上车方便,甚至不需要安检——那个女教师的丈夫迟到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这样的事情大家当然很不满,但是却没什么办法。媒体不会报道,普通人由最初的气愤变成了羡慕和嫉妒,都像变成那样的特权人物。

这个老师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什么特权却做了那些有特权的人才能做的事,于是,她就成为了一个“对象”。她承载的社会怨恨,很多是属于那些特权人物的。“谁让你不遵守规则?真是该死!”但是,那些真正可以破坏甚至改变规则的人,大家却不敢说什么,这就是大家一致痛骂她的原因。

某种程度上,她是代人受过罢了。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为她辩护,她确实是错了,这毫无疑问。她作为一个老师,长期面对学生,在她面对学生的时候,肯定是作威作福,慢慢的就以为自己很像大人物了。在那一瞬间,她可能产生了错觉,以为列车员是她的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肯定能满足自己。当然,这是一种幻觉和癫狂症发作。

最近的热点新闻确实有这个倾向,大家抓住犯错的小人物一阵痛骂,既可以发泄情绪,又没有什么风险。最终,这种谴责变成了一种狂欢。

对于女老师的行为,部分评论将该事件的发生归结于女老师品行。女老师的品行如何,是否在日常中也如此事中表现的一样,不得而知,至少目前并没有更多的细节可以证明这一点。个人更愿意相信这只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是情急之下的一时糊涂。刑法理论中有一种犯罪叫激情犯罪,是指人在外部因素刺激下暂时的非理性的犯罪行为。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我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在司法实务中变相的承认这种犯罪,如早些年的药家鑫事件中,药家鑫辩护律师以“激情犯罪”进行辩护,以期获得法院的轻判。任何人都有暂时失去理性干出事后自己都觉得匪夷所思的事情的时候。对于女老师的行为当然要谴责,但是就此深扒女老师的各种“黑历史”似乎并不妥当。假设(仅是假设)该女老师因为舆论或公众锲而不舍的唾骂谴责做出某种不理智的行为,媒体和公众是否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类现象并非没有先例。

至于女老师的“扒门事件”激起全社会的唾骂,表面看是对女老师的谴责,其实质是公众对社会中各种“漠视规则”或“潜规则”现象的不满,特别是在事件中当事人拥有某种身份或地位的时候,事件后续的任何发展都有可能引起公众的各种联想。法治精神要求“公平正义”,任何人都应该在规则下,受规则约束,违反规则应受到规则同样的惩罚。这才是公众所期待的,亦可能是女老师“扒门事件”激起全社会唾骂的真正的原因所在。